门源回族自治县网站建设(门源县的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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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门源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地区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门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挖掘苔藓是违法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挖苔藓属于盗窃公私财物,将面临刑事处罚。根据青海人大网发布的《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禁止挖掘腐殖土、苔藓等行为。

自治州辖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刚察县、海晏县。自治州的首府设在浩门镇。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据《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十条:每年12月19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ps:不过周年庆典可能会放到夏天提前举行,7月中旬有个青海门源油菜花节。

民族区域自制是指什么?

【答案】: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统一的宪法基础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门源回族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门源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地区特点,制定本条例。

2、《千年古县》宣传阆中风水文化、《激情广场》用歌声推介阆中,川陕甘渝三国文化旅游精品线路阆中启动,上海电视台《心恋阆中》,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和厚重沧桑的历史文化让众人唱响了《我在阆中等你》。 社会事业蓬勃发展,人民生活安居乐业。

3、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县城、建制镇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4、自治州辖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刚察县、海晏县。自治州的首府设在浩门镇。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5、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是由国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建立的评估指标体系量化评估,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的。

6、青海门源发生9级地震余震不断,西安等多地震感明显。大象新闻记者联系多位门源居民了解到,凌晨睡梦中被地震惊醒,屋内物品散落一地,众多居民匆忙下楼避险,青海省应急委启动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相关救援力量迅速集结。

青海门原在那里

门源回族自治县位于中国青海省东北部,距省会西宁150千米,距海北藏族自治州州府驻地250千米。北负祁连山脉,南依达坂山。面积6902平方千米。2004年总人口15万人,少数民族占582%。

门源回族自治县位于中国青海省东北部,总面积6896平方千米,属海北藏族自治州管辖,在海北藏族自治州东部,东北与河西走廊中部的甘肃省天祝、肃南、山丹县接壤,南接青海省大通、互助县,西与本州祁连、海晏县毗邻。

门源回族自治县位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东部,东部和北部与甘肃省相邻。总面积6896平方千米。总人口15万人(2004年)。以回族为主,占总人口的40%左右,还有汉、藏、土、蒙古、撒拉等民族。

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门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违法。挖掘苔藓是违法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挖苔藓属于盗窃公私财物,将面临刑事处罚。根据青海人大网发布的《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禁止挖掘腐殖土、苔藓等行为。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和森林经营管理等方面,要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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